2004/07/14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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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原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副总裁、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海成*受*贿*一案作出
一审宣判:
被告人杜海成犯
*受*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八年;没收
被告人杜海成*受*贿*犯罪所得共计港币178.8万元、人民币6万元以及
被告人杜海成存在建设银行深圳市宝安路支行帐户(帐号为:7200299980110118926)内除去*受*贿*犯罪所得港币178.8万元、人民币6万的剩余款项,上缴国库。
被告人杜海成(男,现年49岁,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1996年12月19日至2002年6月20日,
被告人杜海成任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副总裁。1998年6月2日至2003年4月21日,经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推荐,
被告人杜海成被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聘为该公司总经理。2003年4月25日始,又任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副总裁。)在担任振业集团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港币100万元;收受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秦某港币48万元;收受经营消防器材的私人老板丁某港币20万元、人民币6万元;收受某打桩队老板郑某港币10.8万元。
被告人杜海成在振业集团合作开发房地产、振业集团开发大型房地产购置电梯、购买消防器材以及振业集团开发房地产桩基工程等项目上分别为前述刘某、秦某、丁某、郑某等谋取利益。
被告人杜海成共收*受*贿*赂港币178.8万元、人民币6万元,其所收*受*贿*赂款项多数用于*赌*博*、偿还赌债。
法庭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杜海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
*受*贿*罪。
被告人杜海成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LvShiJuJi.aspx?id=58" target="_blank">
强制措施前,能如实向有关组织交代其所犯罪行,可视为
自首,并结合
被告人杜海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决定依法对其
减轻处罚。法庭因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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