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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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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黄亦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
2004/07/29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794次   
关键词:

6月29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任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一审宣判:黄亦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717738.27元,港币18442211.46元、美元228861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处没收黄亦辉的其他个人全部财产。 黄亦辉,广东省惠阳县人,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历任深圳市龙华镇镇委书记、宝安区副区长、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市民政局局长。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亦辉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深圳市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林惜兴、陈启雄、钟华南、林木龙、蔡清旭等人谋取或许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计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9361.42元、美金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黄亦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经扣除其*受*贿*及违纪所得后,仍有人民币8667738.05元、港币8972850.04元、美金178861元的差额,黄亦辉无法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亦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路局副局长、局长、深圳市民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贿*赂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9361.42元、美元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亦辉的个人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计人民币8667738.27元、港币8972850.04元、美元178861元,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对被告人黄亦辉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亦辉在纪委调查期间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LvShiJuJi.aspx?id=58" target="_blank">强制措施之前,经过教育,主动交代了其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并做了亲笔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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