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24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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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公明镇一酒吧开业,派发"摇头丸"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日前,宝安
法院对该案作出
一审判决,以
*贩*卖*毒*品*罪"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CrimeDetail.aspx?id=223" target="_blank">
*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
被告人谢于民
有期徒刑七年,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
被告人谢志国
有期徒刑一年,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
被告人麦加礼
有期徒刑三年,
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
被告人麦剑辉
有期徒刑一年,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3年4月,
被告人谢于民受雇于一香港人"林仔",为其贩卖、运送毒品。6月6日,位于深圳宝安区公明镇的星月酒吧开业,
被告人麦加礼作为参股人为招揽生意,向
被告人谢志国求购"摇头丸"用于开业助兴。当晚八时许,
被告人谢志国在深圳市罗湖区滨河酒店门口,向谢于民购买50粒"摇头丸",并与当晚将其中10粒转卖给麦加礼。麦加礼购得"摇头丸"后,免费将部分提供给前来玩耍的公明镇将石村的青年服用,其余部分让
被告人麦剑辉分发给包房内的公明塘尾村青年。
该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谢于民、谢志国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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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麦加礼、麦剑辉免费派发毒品给他人服食,其行为属于诱使、鼓动、怂恿行为,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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