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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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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金融机构败诉值得重视 急需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2004/08/24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631次   
关键词: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减少和避免形成金融不良资产,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从深圳市法院近年来审理的金融纠纷案件情况看,这方面情况不容乐观,急需引起重视。 从近期的一项统计调查看,2000年至2003年深圳市法院审理的以金融机构为债权人的金融纠纷案件中,金融机构败诉的案件共有320件,涉及标的总金额11.86亿元。其中,金融机构部分败诉的192件,涉及标的金额6.74亿元,金融机构全部败诉的128件,涉及标的金额5.12亿元。由于这些案件金融机构全部或部分败诉,因而在法律上其金融债权难以得到清偿或全部清偿,形成大量金融不良资产。在这些案件中,导致金融机构败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金融机构自身监管不力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对贷款审查监管不严。一些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查的内部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有的放贷前不认真审查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不认真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有的放贷时审查把关不严,对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也予以放贷,导致贷款本身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甚至有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与借款人内外勾结,发放人情贷款、关系贷款。由于在贷款发放的各个工作环节没有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加之放贷后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贷款的使用状况等监管不力,因而为借款人逃避还款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保留、固定证据的意识不强。一些金融机构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高,对放贷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文件等证据材料的重要性没有充分认识,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一旦发生纠纷,因证据问题在诉讼上十分被动。如有的金融机构在向借款人主张债权时,没有采取送达书面文件、媒体公告等规范的方式,而是采取了电话、口头等不易固定的方式,结果在诉讼中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因此造成败诉。有的金融机构内部文件管理混乱,对合同、担保书等重要文件的登记、收发、存档等方面都十分随意,有的在诉讼中才发现重要文件丢失,甚至还出现在诉讼中提交同一证据出现多个版本的情况,使法院难以认定和采信,影响了案件结果。 三是担保文件不完善、不规范。从近年来深圳市法院审理的金融纠纷案件看,99.95%的案件都设有担保,但担保方面的问题十分突出。在保证担保方面,有的合同保证条款意思表述不清,对保证人主体、保证期间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容易产生歧义;有的变更主合同时没有签署保证人同意的文件;有的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有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但保证文件未显示保证人对此知悉,导致保证人在诉讼中往往因此得以免除保证责任。在抵押担保方面,有的金融机构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对于法定登记生效的抵押物没有很好地督促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在没有明确确认是否登记的情况下即将款项贷出;有的金融机构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有的金融机构对抵押物不认真审核,最终因抵押物物无所值或一物多抵,导致抵押权落空;还有的金融机构虽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却未与抵押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以致在追索抵押担保责任时发生困难。 四是金融机构的法律部门力量薄弱。一些金融机构内设法律部门工作人员少,素质不高,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导致在制定、审查合同、清收债权、进行诉讼等方面,缺乏法律上的严谨性和规范性,造成诸多困难。如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掌握不够,因而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重要文件的法律审查不够深入细致,导致文件中存在法律漏洞或重大歧义,造成合同履行和诉讼上的被动;有的合同意识和依法履约意识不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强行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质押权,导致其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有的对诉讼程序缺乏了解,抱有浓厚的优势意识,盲目地认为法院就应当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因而在诉讼中不积极、不主动,提交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开庭不携带证据原件,甚至对己方主张的利息既不予以说明也不提交必要的依据,导致案件败诉或部分饱诉。特别突出的是,由于法律素质、诉讼意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一些金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金融机构因此败诉的案件经常出现。2000-2003年,深圳市法院审理的金融纠纷案件中,因金融机构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案件达83件,涉及标的总金额2.57亿元,占同期金融机构败诉案件的26%,占败诉案件标的金额的2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急需提高,内设法律部门力量急需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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