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02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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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第
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的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人民
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第
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原由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惠州市、河源市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惠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福田区、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人民
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
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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