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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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
法院对
被告人陆建生冒充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官招摇撞骗一案公开宣判,以
被告人陆建生犯
招摇撞骗罪,判处其
有期徒刑四年。
罗湖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陆建生与刘宝(另案处理)出面联系租住深圳市罗湖区某地,挂牌"预防
职务犯罪公益宣传办公室广东工作组"。
被告人陆建生自称常务副组长、党组成员,持伪造的工作证,并自购服装和国徽徽章,冒充人民
检察院工作人员。2004年2月11日,
被告人陆建生多次打电话给被害人钟某某,称自己是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掌握大量关于被害人钟某某的犯罪材料,要被害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最后又向被害人提出要其交十万元的赞助款。
被告人陆建生为了达到其犯罪目的,于2002年2月12日晚还纠集一伙人以
检察院的名义到被害人钟某某的住处找被害人。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04年2月13日将
被告人陆建生抓获归案,并缴获犯罪所用的工作证及信函。
被告人陆建生对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
招摇撞骗罪无异议。
罗湖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陆建生无视国家法律,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
招摇撞骗罪。遂依照《人民共和国
刑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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