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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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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深圳罗湖区法院宣判一冒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招摇撞骗案
2004/09/2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8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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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被告人陆建生冒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招摇撞骗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陆建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罗湖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建生与刘宝(另案处理)出面联系租住深圳市罗湖区某地,挂牌"预防职务犯罪公益宣传办公室广东工作组"。被告人陆建生自称常务副组长、党组成员,持伪造的工作证,并自购服装和国徽徽章,冒充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2004年2月11日,被告人陆建生多次打电话给被害人钟某某,称自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掌握大量关于被害人钟某某的犯罪材料,要被害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最后又向被害人提出要其交十万元的赞助款。被告人陆建生为了达到其犯罪目的,于2002年2月12日晚还纠集一伙人以检察院的名义到被害人钟某某的住处找被害人。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04年2月13日将被告人陆建生抓获归案,并缴获犯罪所用的工作证及信函。被告人陆建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招摇撞骗罪无异议。 罗湖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建生无视国家法律,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遂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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