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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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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采取四项措施 加强涉台审判----深圳中院出台《进一步加强涉台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4/09/23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568次   
关键词:

加强涉台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促进祖国统一,是人民法院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深圳中院针对全市法院涉台案件数量较多的实际,认真贯彻市委对台工作会议精神,于近期制定出台了《关于全市法院进一步加强涉台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采取积极措施,推进全市法院涉台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涉台案件审判协调小组。涉台案件审判事关祖国统一的大局,政治敏感度高,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圳中院成立涉台案件审判协调小组,由邓基联院长担任组长,相关审判业务庭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统一负责全市法院涉台案件审判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研究涉台案件审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依法处理各类涉台纠纷,平等保护台胞、台商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平等观念,对包括台胞台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坚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公平对待,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强化公正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正确适用有关法律和政策,确保涉台纠纷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进一步强化公开观念,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守司法礼仪,规范审判秩序,切实提高涉台案件审判的透明度,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审判和执行活动,在依法保护广大台胞台商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的文明司法形象,增强台胞台商对人民司法的信心。 (三)严厉打击各类涉台刑事犯罪,切实保护台胞台商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充分发挥打击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侵犯台胞台商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对*抢*劫、*绑*架*勒索、杀害台胞台商等暴力犯罪,严重侵犯台商财产、影响台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认真组织力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快审快结,依法从重打击,组织公开宣判,及时震慑犯罪。 (四)积极延伸职能,为台胞台商在深工作、生活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结合我市涉台纠纷实际,积极对台胞台商开展法律服务。加强涉台案件的诉讼指导,针对部分台胞台商对法律不熟悉、对诉讼程序不了解的情况,通过发放诉讼须知、举证指引等资料,开展诉讼咨询,帮助台胞台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避免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结合案件审判积极开展法制宣传,使台胞台商更加了解国家的对台政策,了解国家法律,为台胞台商在深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文明法治环境。

 
 
 
 
 
 
由著名的刑法专家、教授和刑事辩护律师共同组建。以“专业与高效”打造最专业、最权威、最高效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汇聚全国曾在公、检、法一线工作的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术有专攻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并借助刑法学专家的外脑资源,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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