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7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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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深圳中院对广受社会关注的
被告人宁侠用硬拖鞋殴打养女致死一案作出
一审判决,
被告人宁侠犯
*故*意*伤*害*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18时许,
被告人宁侠(女,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文盲,无业)在暂住处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村6栋601室,要其养女被害人李艳(女,11岁)罚站,李艳不从,
被告人宁侠便用一双硬塑拖鞋猛打李艳的身体,造成李艳身体多处瘀伤。之后,
被告人宁侠又对李艳罚站2个多小时。22时左右,李艳出现腿脚麻、口渴、脸色发白等症状。
被告人宁侠见状立即找到丈夫李杰,二人将李艳送到深圳市人民医院抢救,3月1日凌晨1时被害人李艳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艳系身体遭受钝性外力打击致软组织大面积挫伤,导致低血容量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宁侠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
*故*意*伤*害*罪。鉴于
被告人宁侠主观上并非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李艳的死亡超出
被告人宁侠的预见,且
被告人宁侠还对被害人李艳采取了积极的救治措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
被告人宁侠酌情
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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