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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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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深圳法院采取六项措施积极稳妥处理违法建筑案件
2004/10/27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600次   
关键词:

今年深圳市开展"梳理"行动和清理整顿违法建筑活动以来,我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部署,严格依法办案,积极稳妥地审结了一批违法建筑案件,坚决依法强制拆除了一批违法建筑,保障了清理违法建筑行动的顺利进行。1-9月,全市法院共立案受理涉及违法建筑案件181件,已审结、执结27件,仅南山法院就拆除违法建筑面积15690.62平方米。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法院将处理违法建筑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列入重要工作之一,通过召开动员会、工作会和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层层动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同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行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按职能分工和工作需要,将各项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深入调查研究,周密部署安排。为配合市委、市政府的行动,全市法院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本部门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的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特别是违法建筑案件的数量、特点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狠抓贯彻落实,并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及时调整,充实行政庭、执行庭等部门的力量,在物质装备、车辆、警力等方面给予必要倾斜,确保了拆除违法建筑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审查职能,把好立案关口。全市法院强化对各类违法建筑案件的立案审查,把好违法建筑案件进入司法领域的关口。一方面,加快立案速度,对重大疑难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防止久拖不立,影响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大局。立案工作量大的法院,则对处理违法建筑的案件实行集中审查,快速立案。如罗湖法院在立案庭建立"绿色通道",为涉及违法建筑案件的立案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另一方面,严格依法立案。对规划国土部门等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具体行政决定的申请,依法进行程序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立案移送行政庭。对公民、法人因违法建筑问题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认真审查,慎重处理。对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直接提起诉讼的,严格立案标准,凡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立案,坚决维护政府行政执法的权威。对复杂疑难案件,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沟通,确保立案准确性。加强思想疏导工作,预先排查、控制矛盾,缓和当事人情绪,为审理和执行创造条件。 四、优质高效审判,保障合法权益。全市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加强拆除违法建筑中的司法审查工作。市中院和各区法院都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组成专门合议庭,集中审理有关拆除违法建筑的案件,以加快办案速度,确保案件质量。通过司法审查,既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大力支持全市处理违法建筑的中心工作。如龙岗法院和市中院在审理"玉龙坑"7宗行政诉讼案以及南山法院和市中院审理的南山荔枝园即"梳理行动第一爆"孔学礼违法建筑案件中,两级法院依法快速审理,维持政府的拆除决定,对全市的拆除工作给予了坚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涉及违法建筑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建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保护,对侵权行为依法制裁。 五、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制权威。凡是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的非诉执行案件,首先教育当事人限期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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