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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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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深圳罗湖法院审结一起捏造花名册打官司骗薪案 被告人胡玉林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150万
2004/10/27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741次   
关键词:

深圳华丰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玉林编造虚假工程结算单、工资登记表、欠薪条,虚构出173名被欠薪工人的"花名册",并通过给误工费等方式,诱使部分人作为诉讼代表向法院"打官司",双方互相串联做假证,骗取法院胜诉判决后,非法获取利益人民币150余万元。10月15日罗湖区法院*诈*骗*罪"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CrimeDetail.aspx?id=183" target="_blank">*诈*骗*罪一审判处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并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150余万元,退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胡玉林,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湖北省大冶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深圳华丰实业有限公司职工(1995年10月至1997年1月任华丰公司深圳工程部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03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玉林犯职务*侵*占*罪,于2004年9月3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称被告人有两项犯罪事实:其一,被告人胡玉林作为深圳华丰化工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华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承包建筑第二工程局深圳南方建筑公司二处(后更名为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南方公司)"海滨广场"部分装修工程的驻工地代表,于1998年9月10日,未经华丰公司授权擅自以华丰公司的名义通知中建二局南方公司将工程保固金10,292.55元打入其控制的长沙市浏阳河建筑工程安装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工商行深圳市分行华联支行216221718帐号上,并占为己有。其二,1995年10月中建二局南方公司与华丰公司签订合同,将"京广中心"(位于深圳市沿河北路1002号)部分装修工程承包给华丰公司,华丰公司指派胡玉林为驻工地代表,并成立了以胡玉林为首的项目小组。胡玉林聘请刘洪等班组进入"京广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在此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胡玉林不经公司同意擅自与中建二局南方公司结算工程款。华丰公司发现后,于2000年9月以诉讼方式向中建二局南方公司追讨工程余款,中建二局南方公司因案件败诉于2001年7月支付了华丰公司工程款及利息1,5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此,中建二局南方公司找到被告人胡玉林,要求胡玉林对此负责。被告人胡玉林为了弥补这笔款的"损失",伪造了刘洪等十个班组和七名管理人员的京广工程结算单、173名工人工资明细表和华丰公司对十名班组长和六名管理人员的聘任书以及华丰公司欠上述十个班组及七名管理人员1,226,420.90元人民币的工资欠条,将所伪造的结算单、工人工资明细表及欠条等让十个班组长及七名管理人员,在各自结算单、工人工资明细表、欠条上签名认可,并承诺支付误工费。此后,被告人胡玉林指使刘洪、邹声儒、胡继刚、郭远高、曾义华等五名班组长用上述伪造好的结算单和欠条等材料,代表"173名工人"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华丰公司"欠薪"诉讼。罗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华丰公司败诉,赔偿拖欠工人工资人民币1,219,127.02元(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华丰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21,908.78元)。该案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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