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1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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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下午,福田
法院对今年5月17日发生在上梅林新村77栋102号兰州拉面馆的失火案进行公开审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
被告人马忠辉、马哈三
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福田区领导及辖区干部群众共700余人旁听了庭审。
被告人马忠辉,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初中文化,厨师,暂住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新村77栋102号。
被告人马哈三,男,1948年5月9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文盲,个体经营者,暂住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新村149号四楼。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马哈三在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新村77栋102号经营兰州拉面馆,
被告人马忠辉为其聘请的厨师。该面馆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平时员工在阁楼休息,阁楼未装消防梯和消防窗。5月17日5时许,马忠辉在该面馆内使用煤气炉炸辣椒油(调料),点燃油锅后,马忠辉即离开厨房到店门口洗地板,大约十分钟后,厨房内的油锅起火,随即火势越来越大,马忠辉发现后,马上跑到厨房内,用锅盖盖住着火的油锅,又用湿了水的门帘布扑火,但是都不能控制火势。马忠辉见状,又跑上店中二层的阁楼对正在睡觉的马乃、万小刚、尔沙呼叫:"快起来,着火了。"随后,马忠辉便跑到店外,叫马黑卖打电话报警。消防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将火扑灭。在该事故中,马乃、万小刚被当场烧死,尔沙被烧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5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马忠辉作为餐饮业的厨师,有能力预见在炸制辣椒油过程中存在火灾隐患,却违反规章制度及操作常规,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对此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马哈三作为餐饮业的经营者,违法经营,没有履行消防职责,放任员工居住在阁楼,对已预见的消防隐患置之不理,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也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二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情处罚。遂依照《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
被告人表示服判,不
上诉。
本案审结后,该院还将对因违法建筑和违法经营引起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依法及时审判,依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搭建者和违法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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