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1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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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深圳中级
法院召开"全市
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领会省
法院《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第
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的通知》以及省
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在全省
法院进一步贯彻实施涉外商事审判集中管辖制度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和部署进一步落实集中管辖制度的具体措施。会上,深圳中院王勇副院长、省
法院民四庭欧阳振远副庭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市中院民四庭蔡晓玲庭长作了总结发言。深圳中院民四庭全体
法官、罗湖、福田、宝安、龙岗四个基层
法院涉外商事审判的主管副院长、审判人员以及部分
法官助理、书记员共40多人参加了会议。
王勇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从今年9月1日起,深圳福田、罗湖、宝安和龙岗4个基层
法院获得了辖区内的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第
一审涉港澳台案件的管辖权,市中院只管辖本辖区内除上述4个基层
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
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这是自2003年1月1日实行集中管辖制度以来,我市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管辖格局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此次优化调整,是上级
法院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两级
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判实际,审慎作出的决定,充分体现了上级
法院对我市两级
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工作的关爱和支持。也是对我市两级
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工作的信任和鞭策。他希望通过这次会议,保证调整后的集中管辖制度在深圳两级
法院得到全面深入、不折不扣的贯彻
执行,全面提高深圳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判水平。他就当前深圳
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认真学习省院《通知》及陶院长的讲话,深刻领会其精神,正确把握集中管辖制度及此次优化调整的背景和重要意义,增强贯彻
执行该项制度的自觉性;要从国家涉外审判制度改革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二要严格
执行最高
法院司法解释和省
法院下发的文件,切实有效地贯彻实施集中管辖制度。两级
法院的涉外商事审判部门,要在深刻领会集中管辖制度出台的背景和目的的基础上,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
司法解释和文件的内容,特别要科学地理解实行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不折不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