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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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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拓宽新闻宣传渠道--深圳中院召开全市法院宣传工作会议
2004/11/26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9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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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宣传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最高法院和省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精神,总结近年来全市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任务和措施。市中院邓基联院长参加新闻记者座谈会,并作了重要讲话。市中院王勇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牛克主任分别在大会上作了重要发言。市中院各部门负责人、新闻宣传联络员和各区法院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院领导、研究室主任、新闻联络员,以及市中院研究室全体人员共6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还邀请了省市各新闻单位的领导及记者参加,并召开了新闻记者座谈会。 邓基联院长代表两级法院广大干警,对媒体各位记者的辛勤工作和给予法院工作的帮助与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他针对法院宣传工作的特点提出:一要正确认识法制宣传工作的特点。法制题材的宣传报道决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满足部分人的猎奇心理,应当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提高全体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尊崇和忠诚。法制题材的报道有很强的专业性,必须尊重司法活动的运行规律,需要在社会中培育共同的法律价值观。二要客观看待新闻舆论监督。媒体报道司法,最重要的是落实其传播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职责,公允的监督是寓于客观公正的传播之中的。协调媒体和司法的关系时可以确立这样一些准则:首先,司法与媒体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必须以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共同目标;其次,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必须服从司法程序的需要,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的报道;再次,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平衡报道,对未决案件不发表主观性、引导性的评论;最后,在维护司法秩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有责任充分尊重新闻自由的权利,并最大限度地为媒体报道提供条件。三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大力宣传法院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司法为民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和风采,让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充满信心,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四要采取鲜活的宣传方式。首先要说群众想说的话,抓住那些党和政府重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题材进行宣传报道;其次是宣传的形式,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习惯、接受能力和兴趣,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邓院长还要求,全市法院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与各新闻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与记者们广交朋友,建立广泛、牢固、密切的合作关系。法院对新闻单位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一定要虚心接受,及时修正工作中的不足。通过经常性的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经验,实现法院与媒体的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王勇副院长在总结回顾近年来全市法院的宣传工作后指出,全市法院新闻宣传工作要在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宣传工作重点;二要改进宣传方式,增强法院新闻的吸引力;三要拓宽新闻宣传渠道,全方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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