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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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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使用他人姓名注册公司引发的姓名权纠纷应予关注
2004/12/15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5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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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南山法院受理了3宗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此类姓名权纠纷应当引起相关部门注意。 通过对这3宗案件的对比发现,原告都是因为偶然的因素得知自己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股东,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才明白自己的姓名已被他人盗用,注册成立公司进行经营营利活动。原告因担心承担将来可能的法律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对相关行为予以纠正。 该院已审结的原告钟某、吴某诉被告张某、易某侵犯姓名权一案基本能反映此类案件的全貌。原告钟某、吴某曾于1998年上半年商量筹办深圳市星河洲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他们共同认识的朋友杨某找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递交了二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后二原告决定不成立公司,在中介公司未办好工商登记手续前,通过杨某告知中介公司取消登记,中介公司同意从工商局撤回登记并退回相关文件资料,原告此后未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和申请刻印章事宜。被告张某、易某从中介公司购买了"星河洲"公司名称,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成立了深圳市星河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同年九月十一日核准办理了登记手续,钟某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吴某为监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钟某出资60万元,吴某出资140万元。而钟某、吴某对公司成立根本不知情,也未出资,张某和易某实际出资各占50%。该公司成立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我院审理后判令两被告张某、易某停止侵害原告钟某、吴某二人姓名权,并责令两被告通依法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深圳市星河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成员、监事成员,消除深圳市星河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利于原告方的危险。 在该类型案件中,原告方的风险处于不特定状态。盗用原告姓名而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单位,如一旦出资不到位,被盗用姓名的人则要承担出资不实的相应法律责任;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无法人资格单位,其经营风险则可能转嫁到与此无关的无过错的原告身上。 为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首先,公民自己要有一定的防范意识,个人身份证明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在通过中介公司、个人从事民事活动时,要注意索回相关资料,不要给某些人有可乘之机。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等有关主体注册时,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别是从操作程序方面认真把握,仔细审查投资人的身份,防止、杜绝个别不法分子钻空子,损害国家、个人利益。第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事中介服务公司的监管力度,引导、监督他们依法开展业务,对有从事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的中介公司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罚款、责令整顿、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据南山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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