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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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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深圳市南山法院宣判侵犯华为公司商业秘密一案 三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
2004/12/27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9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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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4年12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侵犯商业秘密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志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刘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秦学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帐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 被告人王志骏,男,33岁,江苏丹阳人,硕士研究生,原上海沪科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刘宁,32岁,山东邹城人,硕士研究生,原上海沪科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秦学军,32湖北仙桃人,硕士研究生,原上海沪科技术有限公司研发人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志骏、刘宁均于1997年5月被华为公司聘用,被告人秦学军于1999年被华为公司聘用,三被告人均曾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在职时分别与华为公司签订了《员工聘用协议书》和《员工保密合同书》,承诺除履行华为公司职务需要外,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该公司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也不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2001年8月至同年9月间,被告人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分别以个人求学或家庭原因为由,先后申请辞职,离开了华为公司。三被告人辞职时均与华为公司签订了《离职员工承诺书》,承诺不带走从华为公司获取的任何保密资料,未经华为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擅自使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或利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自离职之日起1年内不在与华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但被告人秦学军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其用光盘拷贝的涉及华为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 2001年7月,尚在华为公司工作的被告人王志骏、刘宁就与贝尔公司在深圳市、上海市等地进行商谈合作开发生产盒式的2.5G光网络设备事宜。同年11月7日,被告人王志骏、刘宁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在上海市成立了沪科公司,并聘用了被告人秦学军及王俊杰、操鹏等二十多名原在华为公司从事光网络技术研发的技术人员进入沪科公司工作。同年11月8日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达成协议:由沪科公司提供盒式2.5G的光网络设备技术,贝尔公司则每月向沪科公司提供研发费用人民币588,010元,并负责组织生产及销售;产品利润由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三七分成。2002年5月,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以及原在华为公司工作的王俊杰、操鹏等人,违背其与华为公司签定的相关保密协议,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被告人秦学军从华为公司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OTS 8501B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出OTS 8501B产品,并将该产品分别销往黑龙江省电信公司佳木斯市电信分公司等单位,销售额约人民币600万元。至同年10月双方终止合作止,沪科公司从贝尔公司获取研发费共计人民币588.01万元。2002年10月,沪科公司被UT公司整体收购,UT公司向沪科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现金,并授予沪科公司部分员工共计1,500万美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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