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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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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深圳中院建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告知制度
2004/12/27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9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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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深圳中院日前下发了《关于建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告知制度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 该通知要求各区法院及中院各相关部门自2005年1月1日起,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在实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财产后,应向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送达《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告知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及期限。通知书上还要求注明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则应根据财产的种类,于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LvShiJuJi.aspx?id=58" target="_blank">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各类财产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告知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操作,从而避免因没有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手续而导致财产被转移或被其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LvShiJuJi.aspx?id=58" target="_blank">强制措施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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