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1/2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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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盐田区
法院成功调处一宗涉及150名归国华侨切身利益的拆迁补偿金案件,充分展示了
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归国华侨团体盛赞该院
法官具有高超的调解艺术和
办案水平,予以了高度评价。
1995年1月27日,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因南塘村集体房屋拆迁补偿金安置事宜与被告深圳市东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罗湖区南塘村集体房屋拆迁赔偿安置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被告按38711.33元每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渡用房及租金补偿金",起计时间从1995年2月15日至通知回迁之日止,如2年内不能回迁,则补偿金逐年递增15%。该《协议书》由深圳市罗湖区归国华侨联合会鉴证并由深圳市罗湖区公证处予以公证。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即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几年来,由于被告一直未通知回迁,故被告一直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及递增比例支付补偿金。但是,自2003年8月以来,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屡屡拖延支付补偿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004年8月18日向原告支付了2003年8月20日至9月21日的补偿金计人民币58557.54元,2003年9月21至2004年10月20日期间共计13期的应付补偿金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向盐田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补偿金。
该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原告方深圳市罗湖区南塘归国华侨联合会是由150名华侨组成的团体,被告一方又是盐田区重要的国有企业,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与国有资产的保护有很大关系,而且涉及到对归国华侨切身利益的保护,甚至会影响到华侨对祖国司法环境的疑虑。
盐田区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
法官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研究,全面掌握案件的情况。针对150名华侨情绪非常激动的情况,
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到
法院进行调解,分析案情,并依照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法明之,以情动之,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成功调解结案,化解了纠纷。原、被告双方为此还向盐田
法院赠送锦旗,盛赞
法院"公正执法,司法为民"。该案的妥善调处,不仅维护了归国华侨的合法权益,而且坚定了华侨对祖国司法环境的信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据盐田区
法院材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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