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26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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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福田
法院对
被告人蔺×华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与合同*诈*骗*一案作出当庭宣判,认定
被告人蔺×华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蔺×华通过他人以"林×"的姓名伪造了一张北京市居民身份证。2000年9月24日,
被告人蔺×华用该伪造的身份证委托他人在招商银行蔡屋围支行开设储蓄帐号。此后,
被告人蔺×华继续使用该身份证,并将该身份证的号码等资料用于办理临时身份证、边境通行证等证件。2003年9月29日,
被告人蔺×华以"林×"的身份,对外宣称自己是留美心理学博士,与深圳市××儿童心理咨询中心签订项目合作协议。2003年12月8日、2004年1月13日和2004年2月20日,
被告人蔺×华以"林×博士"以及 "深圳市××文化基因检测中心"负责人的身份,以地区独家代理的条件分别与蔡某某、陈某某、梁某某订立了加盟协议,收取了蔡某某人民币70000元、陈某某人民币100000元、梁某某人民币25000元的加盟费。此后,因蔡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对
被告人的身份产生怀疑,即要求退还加盟费。
被告人蔺×华承诺予以退款并给蔡某某书写了承诺还款协议书,向梁某某承诺以讲课的收入来偿还所欠的加盟费,但因种种原因至今尚未退款。
法院认为,
被告人蔺×华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对被控犯合同
*诈*骗*罪"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CrimeDetail.aspx?id=183" target="_blank">
*诈*骗*罪,虽然
被告人为自己虚构了博士的学历,但其有部分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认定
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指控的合同
*诈*骗*罪"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CrimeDetail.aspx?id=183" target="_blank">
*诈*骗*罪名不成立。福田
法院依据《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
一审判决。宣判后,
被告人蔺×华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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