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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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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福田法院推行电子流程管理提高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效率
2007/07/26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626次   
关键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提高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水平,近日,福田法院在协同办公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中开发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电子流程,大大增强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 该流程将省高院《若干规定》中的《移送自查案件登记表》、《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质量监督管理处理意见通知书》、《申请复议表》等多份表格浓缩至《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一表内,将案件的自查、核查、审委会讨论、最终评定结果等环节汇集起来,通过OA系统中22个节点的层层流转,实现案件质量监督的自动化管理。流程由立案庭发起,各环节责任人可在OA系统的待办流程中查询到是否有需要进行自查、核查或者审批的案件,并按照《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后通过点击"下一步"或者"同意"按钮使流程向下流转。该院对各环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操作规程提出了严格要求,如案件承办法官自查时间为30日、审判庭庭长审核时间为5日、主管院长审核批转时间为5日、核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案件承办法官对初评意见、审委会意见应在5日内操作完毕等等,起算时间、截止时间均以流程自动记录的时间为准。如果逾期完成操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对无故逾期操作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该流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网上办理流转便捷。推行电子流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登记、自查、核查、申辩、审委会讨论等各个环节无需通过书面登记表格进行流转,只需启动电子流程系统,按照既定顺序逐步实现各个环节,减少了有关表格和报告在传递过程中耗费的人力和时间,真正实现了无纸化办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透明操作便于监督。该电子流程具有期限监督的功能,对每个监督环节的操作人和操作时间均有详细记录,能够清晰地反映出操作人处理流程的时间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期限内完成。院长、庭长以及案件承办人可以便捷地查询到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对案件质量监督各个环节办理进行跟踪和处理;三是电子存档易于查询。案件质量监督流程办理完毕后,将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存档,永久保存。由于流程中列明案号、庭室、承办人、自查报告和案件评定结果,查询人可以输入关键词语迅速在系统中查询到所需要的案件及相关资料;四是信息完备方便统计。该电子流程所属的OA系统带有统计功能,统计人员可以非常方便地通过检索和查询对相关案件进行统计,大大提高了统计效率和准确度。以前该院每月的发改案件数量和每个法官发改案件数量的统计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再将相关数据汇总到审监庭做年度统计,分别需时1个小时和4个小时,如今只需5至10分钟即可完成;五是数据备份确保安全。该院OA系统实行每日备份制度,保证了数据和信息安全。案件质量监督流程通过对案件查询权限进行分配授权,确保了相关信息安全,有效避免了审判信息和秘密外泄情况。 该流程自今年6月8日起正式运行以来,缩减了原有的书面自查报告的流转手续,解决了以往多份表格填写和传递的繁琐、滞后的问题,有效提高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增强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据福田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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