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16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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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罗湖
法院审结了原深圳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京等人非法经营一案,
被告人张×京、沈×华、李×清、彭×玲、朱×康等五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一个月至二个月
有期徒刑。
2006年3月,
被告人张×京、沈×华、李×清用黄×容、黄×庆的身份证,通过虚假注册资本成立了以黄×容为法定代表人、黄×容和黄×庆为股东的"深圳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但该公司真正的股东是
被告人张×京、沈×华与李×清,
被告人沈×华为总经理,张×京为副总经理,李×清为人事部经理。公司成立后,
被告人张×京从陕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以每股1.3元取得股权转让价,然后聘用
被告人彭×玲、朱×康、李×明(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宣传××公司的股票准备在美国上市等方式,以每股4.6元的价格对外推销股权。除去每股1.3元的成本,其余利润被三名股东作为分红和公司日常开支。至2006年5月28日止,××投资公司共转让374000股××科技公司的股权,共收取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314400元,营利828200元。该公司还转让20000股四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收取人民币89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京、沈×华、李×清、彭×玲、朱×康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各人在
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罗湖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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