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16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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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中院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关于加强人民
法院民事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市中院出台的《贯彻<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加大
执行力度,依法对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被
执行人××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和协助
执行义务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红荔支行(下称红荔支行)分别给予罚款三万元的处罚。
深圳中院在
执行(2007)深中法执字第866号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7年6月29日依法向被
执行人××公司送达了相关
执行材料,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
法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年7月12日上午10时30分,
法院根据申请
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派出工作人员携带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依法到红荔支行办理查询、冻结××公司在该行开设的所有账户及存款事宜。红荔支行未按规定向
法院提供××公司在该行所有开设账户及存款情况,仅提供了其中一个账户,
法院即依法对该账户上的存款11063.38元予以查封。10时49分,该行又提供了××公司的另一个账户,从该账户打印出的当日交易明细账单显示:10时21分,往来入账人民币100万元;10时47分,划款人民币90万元;10时52分,划款人民币29137.91元。由于银行未及时协助
法院查询××公司的所有账户,导致该账户上人民币1106128.75元未被及时冻结,其中款项人民币929137.91元被划走。7月13日,在
法院要求红荔支行对前述情况作出解释的情况下,红荔支行又向
法院提供了××公司在该行开户的另外38个账户,其中两个为银行保证金账户,但却拒不协助
法院予以冻结。7月20日,××公司清偿了本案的全部债务。
被
执行人××公司未及时向
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协助
执行义务人建行红荔支行拒不协助及时查询××公司的所有账户并拒不协助冻结××公司的账户,其行为均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市人大《决定》的相关规定,妨害了民事诉讼,据此,
法院依法分别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据
执行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