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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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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罗湖法院审结一宗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07/08/3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5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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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罗湖法院依法审结原告陶林诉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深圳市××城俱乐部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认定两被告侵犯了原告"室外大门假山景观图"美术作品著作权,判决两被告各分别向原告赔偿包括设计费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份,被告××公司承包了××城俱乐部酒店室内外装修工程。同年7月1日,原告陶林受××公司委托,设计了《××城外墙大门假山工程立面图》,并将设计图交给该公司项目经理。2005年3月24日,安徽省版权局对原告"室外大门假山景观图"美术作品予以了著作权登记。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要求支付报酬未果,后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也未支付任何报酬,即自行按图施工,至今工程早已竣工,并已开业使用两年。原告遂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室外大门假山景观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公司作为××城俱乐部的实际经营方,被告××公司作为景观工程的施工方,使用了原告的设计,却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共同侵权。法院根据两被告的侵权程度、时间,原告所付出的创作性劳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罗湖法院材料)

 
 
 
 
 
 
由著名的刑法专家、教授和刑事辩护律师共同组建。以“专业与高效”打造最专业、最权威、最高效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汇聚全国曾在公、检、法一线工作的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术有专攻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并借助刑法学专家的外脑资源,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服务。曾为办理多件国内影响较大的挂牌案件、领导批示的大案、要案,有着广泛的社会信誉。团队律师只对委托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分析和判断,绝不作毫无边际的夸口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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