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3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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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田
法院审理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三
被告人代×文、张×志、黄×露在网上窃取700余个游戏帐户资料并将23亿个游戏金币转走,低价销售获利人民币14万元,该院以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其
有期徒刑1-2年。
2006年9月,
被告人代×文在计算机互联网游戏中发现××游戏中心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存在网络安全漏洞,遂通过互联网利用木马病毒等方法非法侵入××系统,盗取约700余个客户的游戏帐户资料,并通过测试确定××系统中的"在线转帐"功能可将上述帐号内的游戏金币(游戏积分)转移到其指定的其他游戏帐户内。随后,
被告人代×文通过互联网与
被告人张×志、黄×露取得联系,三人经合谋决定将盗来的××系统客户帐户内的游戏金币卖掉牟利,
被告人代×文通过互联网将其盗取的700余个××系统客户的帐户资料分批发送给
被告人张×志、黄×露。
被告人张×志、黄×露则通过代理IP地址(隐藏真实IP地址)及从
被告人代×文处接收到的客户帐户资料登录××系统,将上述700余个帐户内共计约23亿个游戏金币转移到预先准备好的其他游戏帐户内。后
被告人张×志、黄×露通过互联网将上述游戏金币低价销售获取现金,共获利人民币14万元,其中,
被告人代×文分得人民币7万元,
被告人张×志、黄×露各分得人民币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代×文、张×志、黄×露无视国家法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
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据福田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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