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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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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市中院审结首宗以和解方式结案的破产案件
2007/08/3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7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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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中院裁定确认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破产和解协议,宣告终止××公司和解程序。该案历时一年半之久,是新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市中院第一宗以和解方式审结的破产案件。 ××公司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注册资本1500万元,主营范围为开发电脑软件、制造电脑键盘等外设,是典型的高科技类企业。后因企业管理不善,生产经营日益困难,该公司虽多次试图重组自救但均未成功,终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还债。2006年3月9日,市中院依法受理了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司破产二案。案件受理后,法院先后指定成立破产监管组和管理人对企业进行接管和清理。经审计显示,××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106,894,859.84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20,815,229.20元,共有债权人86家,其中多为供货商。因各小供货商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差,在××公司破产案受理后因惧怕其债权无法回收多次到市、区两级政府及法院集体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因××公司资产、负债相距不大,有和解的可能,且和解有利于保护各债权人尤其是小债权人权益。在公司所在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协调下,××公司的股东和大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以55%的比率偿付全部债权,并由第三人提供担保,公司继续生产经营。 该案为实践新破产法关于和解的规定进行了一次成功尝试。此前因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程序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实践中能够破产和解的案件极少。××公司破产和解成功意味着该公司复活,不仅为社会保留了200多个工作岗位,也使各债权人在公平受偿的前提下实现了利益最大化,消解了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据民七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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