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3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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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田
法院对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全市首宗强迫乞讨案进行宣判。
被告人宫×兰、王×臣、宫×备因犯强迫乞讨罪,分别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5000-10000元。本案是自《
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以来,我市首宗适用强迫乞讨罪这一新罪名审理的案件。
自2002年5月份开始,
被告人宫×兰、王×臣每年以付"租金"的方式从"迎风"(另处)处将被害人王×(男,经骨龄鉴定为13.1岁,伤残程度为四级)带至深圳,以打骂、不给饭吃等方法强迫王×乞讨。
被告人宫×兰、王×臣通常在下午17时许,将王×带至深圳市福田区的水围村、沙嘴村、新洲村等地向过往行人乞讨,并在附近看守,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再将王×带回租住地,并占有其乞讨所得。2005年6月,
被告人宫×兰和王某某(另处)在
被告人宫×备的介绍下,从宫某某(另处)、孟某某(另处)处将被害人王某(女,经骨龄鉴定为12.7岁,伤残程度为六级)带至深圳,伙同
被告人王×臣以同样方法强迫王某与王×一起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2006年6月,
被告人宫×备将其养女被害人宫×(女,经骨龄鉴定为12.0岁,伤残程度为七级)带至深圳,与
被告人宫×兰、王×臣以同样方法强迫宫×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宫×兰、王×臣、宫×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残疾
未成年人乞讨,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乞讨罪。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
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据福田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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