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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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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福田法院对全市首宗强迫乞讨案进行宣判
2007/08/3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786次   
关键词:

日前,福田法院对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全市首宗强迫乞讨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宫×兰、王×臣、宫×备因犯强迫乞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10000元。本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以来,我市首宗适用强迫乞讨罪这一新罪名审理的案件。 自2002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宫×兰、王×臣每年以付"租金"的方式从"迎风"(另处)处将被害人王×(男,经骨龄鉴定为13.1岁,伤残程度为四级)带至深圳,以打骂、不给饭吃等方法强迫王×乞讨。被告人宫×兰、王×臣通常在下午17时许,将王×带至深圳市福田区的水围村、沙嘴村、新洲村等地向过往行人乞讨,并在附近看守,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再将王×带回租住地,并占有其乞讨所得。2005年6月,被告人宫×兰和王某某(另处)在被告人宫×备的介绍下,从宫某某(另处)、孟某某(另处)处将被害人王某(女,经骨龄鉴定为12.7岁,伤残程度为六级)带至深圳,伙同被告人王×臣以同样方法强迫王某与王×一起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2006年6月,被告人宫×备将其养女被害人宫×(女,经骨龄鉴定为12.0岁,伤残程度为七级)带至深圳,与被告人宫×兰、王×臣以同样方法强迫宫×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宫×兰、王×臣、宫×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残疾未成年人乞讨,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乞讨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据福田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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