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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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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认真贯彻落实吕伯涛院长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2007/10/25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7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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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中院民五庭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办案指导思想,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潜在的不和谐因素。该庭从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入手,释法明理,分清责任,讲究调解艺术,将调解贯穿于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尽力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使案件调解结案,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今年以来,该庭成功调处了老上访户陈××租赁纠纷一案、保税区××局与××义公司矛盾纠纷等几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案件,受到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各方当事人的好评。市中院在第69期《深圳法院简报》上专门介绍了他们加强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做法。省法院第129期《法院信息》对该庭的经验做法予以转发,省法院吕伯涛院长看到该信息后,作出批示:很好!依法办案,化解矛盾,争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级法院都应该努力这样做。吕伯涛院长的批示下发后,市中院认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学习,研究了贯彻吕院长批示精神的措施,要求全市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吕伯涛院长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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