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8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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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关于加强人民
法院民事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全市
法院的
执行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为贯彻落实《决定》,公安、监察、劳动保障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协助
执行义务单位都建立了协助
法院民事
执行的工作制度,但仍有个别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积极配合
法院的
执行工作。日前,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支行(以下简称××支行)擅自将被
执行人的存款提前转移,导致
法院无法冻结被
执行人财产,宝安
法院对该银行作出罚款三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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