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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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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盐田法院增强五种司法能力促进辖区和谐
2008/01/24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882次   
关键词:

2007年以来,盐田法院立足辖区工作大局,树立全局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着眼法院、地区、社会工作的实际,把是否真正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自觉增强五种司法能力,有效促进辖区的和谐与稳定,为盐田区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增强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妥善处理群体性诉讼案件 随着体制的变更、改革的深入,法院经常要处理各种对抗激烈、矛盾尖锐的问题,特别是拆迁纠纷、劳资纠纷等群体性纠纷案件。对此,该院落实和完善四个机制,妥善处理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案件:一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开展大调解工作为契机,加强与区信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局等部门的沟通与联动,积极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构建;二是建立不安定因素案件预警机制,将该机制贯穿于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是推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能依法及时果断有效处置各种事件,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四是实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院领导和法官对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要亲临纠纷现场做好疏导工作、妥善处理,对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此四项机制很好地处理了群体性案件纠纷,。如审理威煌时装(深圳)有限公司近200余工人欠薪案,工人们为追讨欠薪聚集在区政府大楼上访求助。该院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查封保全了威煌公司的机器设备和服装成品、半成品及辅料等财产,及时执行发放了拖欠的工人工资,有效地化解了激发的矛盾。 二、增强对利益关系的协调能力,为全区工作大局服务 司法工作的效果既体现在法律效果上,也体现在社会效果上。为此,该院把一批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协调处理能力强的精英法官充实到立案审判执行的第一线,确保司法效果。如该院在处理11宗涉及暗径东村旧城改造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中,坚持从维护大局出发,主审法官和院领导都先后多次参与审理协调工作,经过多方努力,最终11宗案件全部调解结案,使该区首个旧城改造项目得以顺利进行。 三、增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能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组织植根基层、贴近群众,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为群众接受,在化解矛盾中具有独特优势。该院高度重视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市中院《关于进一步延伸法院工作职能,拓展化解矛盾渠道,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工作方案》,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联系和指导。一是抓好调研。该院深入辖区4个街道办事处及各社区居委会,与负责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主管领导及主要工作人员进行了调研座谈,掌握基层纠纷的特点和热点问题。二是加强培训。该院与司法局协作,针对基层纠纷的主要问题,为辖区近60名人民调解工作者讲授热点法律课题,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三是及时指导。该院精选了18名业务骨干,分别挂点于4个街道的18个社区,通过"定期驻点"与"因需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及时解答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指导。 四、增强司法调解能力,把矛盾真正化解在诉讼之中 按照和谐司法的要求,该院把司法工作重心放在"案结事了"上,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力争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力求真正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在调解工作中,该院始终坚持"三个丰富",成效明显。一是丰富调解时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在立案庭内部设立了立案调解组,立案后即时开展调解工作。在审判阶段,加强庭前、庭中和庭后的调解工作,甚至在即将宣判前,仍然不遗余力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努力促成调解。二是丰富调解手段。根据案件实际选择调解模式,实行群体纠纷借力调解,小额纠纷集中调解的做法。如对农民工催讨欠薪、倒闭企业员工追索劳动报酬等群体性纠纷,该院积极会同政府、人力局、司法局及信访局等部门共同调解,形成合力解决纠纷,平息事态。三是丰富调解范围。该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人身伤害、交通肇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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