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3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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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龙岗
法院针对刑事
审判实践中物证及赃款赃物管理不够规范的状况,经过深入调研,在与
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刑事
审判物证及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刑事
审判物证及赃款赃物的管理。
《规定》主要从四个方面规范物证及赃款赃物的管理:一是确定办公室为物证及赃款赃物的管理部门。其中赃款由财务室管理,物证和赃物由专门成立的赃物管理室负责,刑庭和办公室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监督,确保所有物证及赃款赃物在案件审理期间都纳入办公室统一管理。二是严格规范赃款赃物由
检察院向
法院移送及在
法院内部流转的程序。该院规定,在
刑事案件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刑庭要向
检察院和赃物管理室或者
法院财务室发出移送物证和赃款赃物通知。
法院与
检察院之间以及
法院刑庭与办公室之间移交、借取、归还赃款赃物都要办理书面手续,记入档案,以供核对备查。三是对物证及赃款赃物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物证及赃款赃物物质形态的不同,该院采用分类管理模式:赃款移送采取直接转帐的方式,由检察机关注明案号汇入该院指定帐号;移送银行卡,存折,应提供《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和《冻结存款通知书》;移送股票、股权、房产、车辆、船舶等物品,应提供权利人姓名、股票托管券商、证明是否冻结、查封的法律文书或资料;移送物品应当登记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新旧程度等特征,并注明来源和案号;对移送的文物、珠宝、金银、名贵字画、名表等,应当附有鉴定报告。四是规范赃款赃物的处理。对没收的有明确数额的赃款,将生效判决书交财务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上缴财政,并将财政收据附卷备查;对需要没收并上缴财政的其他赃物,由赃物管理人员按季度上缴财政部门,并将上缴清单及生效判决书按年度整理汇总交档案室备查;对于需要发还的赃款或赃物,相对人员持生效判决书、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经
法院审批后,直接到赃款赃物管理部门办理发还手续。
(据龙岗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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