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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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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龙岗法院首次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行政案件申请先予执行举行听证会
2008/01/3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6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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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龙岗法院在审理涉地铁三号线及深惠路改造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行政案件时,针对第三人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举行听证会。这是该院首次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申请先予执行举行听证会。 2007年11月,该院受理了原告范乙兴等十二户业主诉被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补偿裁决共12件案件。第三人地铁公司就该系列案件的10件案件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的审查程序、方式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且该批案件事关城市重大建设,涉及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社会影响面广,为使该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能得到慎重妥善的处理,该院召集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和行政裁决机关举行了听证会。该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和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先予执行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的审查要件的意见,围绕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被申请执行人的异议、拆迁项目的属性、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资金的存放等问题,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既使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也使对方在充分听取异议的基础上,充分解释阐述提出先予执行的原因和理由,缩小争议差距,也为法院下步作出实体决定打下了基础。 通过召开听证会这一方式,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做到了司法审查的公开、透明,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龙岗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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