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3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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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党"是民间对以故意撞车,制造人为交通事故获取赔偿的一类人或组织的俗称。"撞车党"作案花样繁多,大致分为驾驶汽车撞车、冒充行人撞车、冒充乘客撞车等。"以车撞车"是最常见的一类,即作案车紧跟目标车辆,待目标车辆变道时,猛踩油门撞上去,与目标车辆擦碰,借以敲诈车辆的维修费用。近日,宝安
法院审结一宗"撞车党"利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借机*敲*诈*勒*索*案件,判决
被告人邹xx犯
*敲*诈*勒*索*罪,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邹xx在2004年10月至2007年2月期间,驾驶车辆时利用其他非深圳本地车辆变更车道的时机故意制造4宗交通事故,继而敲诈对方财物。2004年10月20日下午16时许,
被告人邹xx在深南中路档案大厦路段制造交通事故,敲诈被害人黄xx现金人民币900元。2005年2月26日下午16时许,在深南中路上步南路段制造交通事故,敲诈被害人骆xx现金人民币800元。2006年9月7日13时许,在笋岗路笔架山公园路段制造交通事故,敲诈被害人颜xx现金人民币1300元。2007年2月12日13时许,
被告人邹xx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北环路官田路段利用同样的手法,制造交通事故,欲敲诈被害人刘xx、陈xx现金人民币3000元,因被害人一方坚持由交警依法处理而未遂。2月28日,
被告人邹xx到石岩交警中队处理事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邹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非法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
*敲*诈*勒*索*罪。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
被告人表示服判,未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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