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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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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深圳中院与辖区内17家银行签订《深圳市国内银行统一办理司法协助公约》
2008/03/1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5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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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人大《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构建协助执行的社会联动机制,2月28日,在市委、市人大的大力支持下,在深圳中院、深圳银监局和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的共同推动下,市中院与辖区内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银行深圳市分行等17家国内银行签订了《深圳市国内银行统一办理司法协助公约》(下称《公约》)。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傅伦博、深圳银监局副局长刘南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林苗副局长、深圳市政府金融办唐盛培处长等领导出席了签约仪式。 《公约》规定,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全体会员银行在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等业务时,保守工作秘密,不向有关当事人透露法院查询、冻结等信息或帮助其非法转移财产;各会员银行应在分行本部统一设置专门窗口,受理人民法院对全市各分支机构的查询、冻结、解冻和扣划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于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询账户余额的,各会员银行应立即协助查询;需要办理冻结手续的,应立即协助办理;需要办理解冻、扣划手续的,应在当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予以答复;需要查询账户往来款情况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予以答复;需要查询账户开户资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于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办理其他业务的,各会员银行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并答复;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划扣措施时,会员银行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各会员银行应当按照监管机关的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各会员银行应当建立与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制度,确定执行联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履行会员银行与人民法院间的信息沟通、司法执行程序的验证工作等职责。《公约》还规定,会员银行一年内违约两次以下,由同业公会责成违约银行限期纠正并在会员银行内部通报;一年内两次以上违约,限期不予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同业公会在会员银行内部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谴责。 该《公约》是落实《决定》、构建解决"执行难"社会联动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将进一步强化司法系统与银行业的协调、沟通和信息交流,更加有效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将进一步完善执行威慑机制,使解决"执行难"问题真正走上法治化的轨道;将进一步推进深圳的社会诚信建设、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 签约仪式上,傅伦博主任在讲话中指出,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刘玉浦同志提出"深圳要向国际先进城市靠拢和叫板"要求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全面加强深圳的法治建设,提升深圳的法治环境竞争力。《公约》实现了银行系统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一窗口、三统一"的重大突破,有利于解决"执行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是对深圳法治建设的重要贡献。傅伦博主任同时要求,人民法院也要加强对银行金融业的服务工作,公正、高效地为深圳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据市中院执行局综合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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