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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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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西丽法庭人民调解员驻庭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2008/03/1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6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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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去年,南山法院在西丽法庭试点人民调解员驻庭调解机制,创新诉前调解模式。自人民调解员驻庭调解以来,该庭已处理纠纷102起,调解成功83起,涉及金额200多万元,调解成功率达81.4%。该庭驻庭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7年被市中院和市司法局评为"全市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一)建立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为使诉前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南山法院出台了《南山区人民法院派出法庭诉前调解规则》,规定法庭设立诉前调解室,邀请人民调解员常驻法庭进行调解;对当事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相邻纠纷、小额合同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等简单民事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不予立案,向其推荐特邀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议书,案件不计入法院受理案件数。一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拒不履行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根据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未达成协议,立案庭当即办理立案手续,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诉讼中,法官可有针对性地再次进行调解。诉前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还担负着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指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及息诉息访等工作。 (二)及时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坚持边调研、边推进的工作思路,不断总结、完善和创新。一是逐步扩展诉前调解的受理范围。案件逐渐由简单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纠纷件、损害赔偿纠纷扩展到简单的小额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二是对于一些涉及追偿劳动报酬等群体性案件,采用调执结合的方法,力求一步到位解决问题;三是发放"调解建议书",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诉前调解的程序和优势,促使纠纷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模式化解矛盾;四是开展专题调研,不断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去年9月,南山法院邀请上级法院资深法官和部分街道办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围绕诉前调解的法律定性及诉前调解与人民调解、诉讼程序的衔接等问题进行研讨,进一步明确了诉前调解的发展思路。 (三)坚持法律原则,确保依法调解。该庭在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时,一是坚持自愿、依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在鼓励当事人自愿选择诉前调解程序的前提下,注意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而强制、违法调解,明确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为调解或和解目的而做出的妥协,不得在今后审判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消除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的顾虑;二是坚持调解的有限性原则。一旦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立即转入诉讼程序处理,防止久调不决、拖延诉讼。 (四)优化人员配置,发挥专业优势。该庭邀请5位热衷于社会公益服务的诉前调解员,轮流主持诉前调解工作。他们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人中有退休法官检察官各1人。这些诉前调解员均具有多年法律工作或基层调解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结合5位调解员专业特长,南山法院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如对对立情绪严重的群体性纠纷,安排擅长心理疏导的调解员进行调解,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平衡点;对于房地产纠纷,安排熟悉房地产法规的调解员剖析法理,讲政策说法律,促成双方和解。省法院郑鄂院长在西丽法庭调研时,专门深入到诉前调解室,向调解员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对该庭驻庭调解员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据南山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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