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1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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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罗湖
法院根据市人大《关于加强人民
法院民事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成功执结一起历时五年的"老大难"案件,为申请
执行人
执行到位人民币400余万元。
2003年1月,申请
执行人深圳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向罗湖
法院申请
执行黄×江及广西××公用电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人民币301.2万元,因无法找到被
执行人可供
执行的财产,2003年6月,该案被中止
执行。2006年12月,申请人××公司申请恢复
执行,此时本金及利息已逾400万元。去年4月,申请
执行人向
法院提供了被
执行人可能在南宁市有财产可供
执行的线索。经查,黄×江已将其全部财产转移至其妻杨×民名下。除此前已购置的一套房屋外,黄×江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又购置了进口奥迪A4小汽车和梅赛德斯-奔驰小汽车各一辆,同样登记在其妻杨×民名下,
执行人员遂将上述财产查封。
执行人员掌握了黄×江欠债不还却进行高消费的证据后,却无法联系到本人。后经调查,
执行人员发现黄×江不仅有大陆居民身份,而且还拥有香港居民身份。同年6月,××公司向
法院提出边控申请。
执行人员通过边检部门的协助,查询到黄×江多次出入拱北口岸。该院遂决定对被
执行人黄×江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今年1月26日,黄×江在通过深圳文锦渡口岸时被边检部门控制。
执行人员迅速赶到文锦渡口岸,将黄×江带回
法院,向其说明了拒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经过数个小时的说服教育,黄×江依然不愿履行义务。该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
拘留。慑于法律的威严,黄×江终于认识到拒不履行债务的严重性,并在
执行人员的帮助下联系其家人,积极筹备还款。1月31日,黄×江的家人先后将人民币408万元汇入
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至此,该案
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全部
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