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24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576次
日前,南山
法院对南山区建区以来首宗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作出一
审判决。该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
*敲*诈*勒*索*罪、
*行*贿*罪"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CrimeDetail.aspx?id=201" target="_blank">
*行*贿*罪,一
审判处陈某泉、陈某明、吴某宝、廖某堂、朱某东、陈某进、张某、吴某荣等八
被告人7-14年不等的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2-20万元。
2004年8、9月份开始,林某全(在逃)与
被告人陈某泉、陈某明、吴某宝纠集朱某东、陈某进等人,购买了快艇等作案工具,在蛇口一带海域收取来此拖蚬渔民的保护费。凡是在蛇口海域拖蚬的渔船,按休渔期每箩人民币12元、非休渔、禁渔期每箩3元至5元的标准交纳保护费。对于不交保护费的渔民,
被告人陈某泉等人驾驶快艇对其进行威胁、恐吓、驱赶,
被告人朱某东、陈某进、张某等人还持刀、铁管、酒瓶、石块等砸船、砍船绳,并上船对渔民进行殴打。被害人张伟霖等31人为了能在蛇口海域拖蚬,均向上述
被告人交纳过保护费。
2005年初,林某全纠集
被告人陈某泉、陈某明、吴某宝、廖某堂、吴某荣等人,出资购买蚬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非养殖区的蛇口东头角至红树林海域放养蚬苗,并进行分工:由林某全和廖某堂负责拖蚬及销售并且负责处理涉及渔政、边防等事务;陈某泉、陈某明负责海上事务,不让其他船只拖蚬;吴某宝负责"摆平"其他恶势力,并商定所得款项由林某全、陈某泉、陈某明、吴某宝、廖某堂五人平分。从2005年4月开始,林某全及
被告人陈某泉、陈某明以蛇口东角头至红树林海域有其放养的蚬苗为由,禁止未经其许可来的船只到上述海域拖蚬,并授意
被告人陈某进、张某、朱某东等人对未经许可拖蚬的船只进行驱赶、打砸或扣押。同年6、7月份,蚬的市场价格较高,林某全及
被告人陈某泉、陈某明、朱某东、廖某堂等人以其在蛇口海域放养的蚬苗已成长可捕捞为由,由廖某堂召集一批船只在蛇口海域拖蚬,并请
被告人吴某荣帮忙,每箩蚬收取6元的保护费。在此期间,
被告人吴某荣共收取保护费九十万元左右,全部交给陈某泉、陈某明、林某全等人。
与此同时,为使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因违法捕捞而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船只不受处罚或少受处罚,
被告人廖某堂、吴某荣先后向渔政人员石某、朱某、欧某(该3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行*贿*现金173800元,物品价值约7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泉、陈某明、吴某宝、廖某堂组织
被告人朱某东、陈某进、张某、吴某荣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在蛇口一带海域称霸海上,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牟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朱某东、陈某进、张某、吴某荣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陈某泉、陈某明、吴某宝、廖某堂、吴某荣、朱某东、陈某进、张某未经许可,违法在公共海域进行养殖,组织他人收采并收取费用,严重扰乱当地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陈某泉、陈某明、吴某宝指挥朱某东、陈某进、张某对拖蚬渔民进行*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