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24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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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山
法院以
虚报注册资本罪分别判处
被告人李×芳、吕×、曹×言等人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10000-30000元。
被告人李×芳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成立公司,经营期间长期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厂房房租、供货商货款,引发多起集体上访和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员工402人次,拖欠工人工资40余万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3年3月,
被告人李×芳为了成立深圳市××电子礼品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找到从事公司注册中介服务的
被告人曹×言,委托其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事宜。因李没有注册所需1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遂要求曹×言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一并办理100万元的虚假验资事项,李将借来的其父亲李×荣和表弟王×的身份证等资料交给
被告人曹×言,双方商定注册成功后由李支付给曹×言人民币1.4万元作为报酬。曹×言随后将该业务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转交给同样从事公司注册中介服务的
被告人吕×办理。吕×接受该业务后即伙同同样从事公司注册中介业务的赵×(另案处理),将赵×个人账户中人民币100万元转入吕×的个人帐户,吕×将该款分两次以李×荣、王×投资款的名义存入××公司的验资帐户作为注册资本,从而骗取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进而骗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了注册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办完验资手续后,吕×即按赵×指示将该款全部转出。公司成立后,
被告人李×芳在公司经营期间,长期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厂房房租、供货商货款。在宝安区经营期间,因拖欠工资多次被投诉,并引发多起集体上访事件和劳动仲裁案件,涉及员工351人次,欠薪金额近人民币30万元,拖欠厂房租金人民币11万余元。后迁至南山区经营,再次拖欠公司51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3万元,并拖欠厂房租金等款,引起员工多次上访。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芳、吕×、曹×言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且
被告人李×芳无注册资本经营公司过程中,造成欠薪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
虚报注册资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李×芳不服,提出
上诉,经深圳中院
二审,裁定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据南山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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