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28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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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宝安
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
执行义务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下称龙华支行)作出处罚决定,对该行罚款3万元,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蔡某予以司法
拘留15日。
3月6日,该院
执行干警到龙华支行查询一案件被
执行人在该行的存款情况。该行营业部主任蔡某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上注明,被
执行人在该行仅开有一个账户,余额为9839.62元。同月18日,该院
执行人员到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再次查询此案被
执行人存款情况时,发现被
执行人在龙华支行共开有三个帐户,除龙华支行提供的帐户外,其余两个帐户上分别有存款47365.63元和687406.93元。经该院查实,龙华支行工作人员是刻意隐瞒被
执行人在该行的存款帐户信息,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协助
执行的法定义务,妨碍了
法院的
执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这已是龙华支行第二次不履行协助
执行的法定义务。去年11月,龙华支行就因违反协助
执行义务被该院处以3万元罚款。去年11月16日上午,该院
执行干警到龙华支行查询一宗案件被
执行人在该行的存款情况。经查询得知被
执行人在该行开具的帐户上有61万余元存款。当日15时5分,
法院执行人员到龙华支行请求协助办理冻结存款手续。该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冻结手续过程中故意拖延时间,于当日15时23分25秒以归还贷款的名义擅自将被
执行人帐户内存款60万元予以转移,并告知
执行人员被
执行人帐户余额仅剩1万余元。同月20日,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并责令其将转移的存款立即退回原帐户,挽回了申请
执行人的损失。
(据宝安
法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