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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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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银行及直接责任人受罚
2008/03/28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818次   
关键词:

日前,宝安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下称龙华支行)作出处罚决定,对该行罚款3万元,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蔡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 3月6日,该院执行干警到龙华支行查询一案件被执行人在该行的存款情况。该行营业部主任蔡某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上注明,被执行人在该行仅开有一个账户,余额为9839.62元。同月18日,该院执行人员到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再次查询此案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发现被执行人在龙华支行共开有三个帐户,除龙华支行提供的帐户外,其余两个帐户上分别有存款47365.63元和687406.93元。经该院查实,龙华支行工作人员是刻意隐瞒被执行人在该行的存款帐户信息,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这已是龙华支行第二次不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去年11月,龙华支行就因违反协助执行义务被该院处以3万元罚款。去年11月16日上午,该院执行干警到龙华支行查询一宗案件被执行人在该行的存款情况。经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在该行开具的帐户上有61万余元存款。当日15时5分,法院执行人员到龙华支行请求协助办理冻结存款手续。该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冻结手续过程中故意拖延时间,于当日15时23分25秒以归还贷款的名义擅自将被执行人帐户内存款60万元予以转移,并告知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帐户余额仅剩1万余元。同月20日,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并责令其将转移的存款立即退回原帐户,挽回了申请执行人的损失。               (据宝安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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