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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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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深圳中院积极构建协助执行联动工作机制
2008/03/28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8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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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深圳中院执行局会同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召开座谈会,研究贯彻落实《深圳市国内银行统一办理司法协助公约》(下简称《公约》)的具体措施,解决法院和银行协助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银行协助法院执行的具体操作流程。两级法院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和深圳17家国内商业银行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在深圳中院执行局和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的共同推动下,深圳17家国内商业银行共同签署了《公约》,旨在贯彻落实市人大《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通过在各商业银行分行本部统一设置受理人民法院对全市各分支机构查询、冻结(解冻)和扣划业务的专门窗口等措施,在银行和法院之间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提高执行效率,改善执法环境。《公约》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公约》,充分发挥其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重要作用,17家银行和两级法院执行局的同志经过深入探讨,就银行协助法院执行的具体环节统一了认识,《公约》更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包括:各会员银行严格按照《公约》生效时间的要求在分行本部统一设置专门窗口受理法院查、扣、冻业务;清理与生效法律法规及《公约》相冲突的内部规章制度,废除内部审批,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提高协助效率;会员银行以A、B角方式确定执行联动联系人,履行银行与法院之间信息沟通、司法执行程序验证等职责;两级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书面函告各会员银行,扣划款项只可转入各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银行无需通过电话查询干警身份;法院干警前往银行"查、扣、冻"实行一人双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模式,银行不得查验干警身份证或要求填写登记、审批表格;法院保留在分行统一窗口或各支行网点进行"查、扣、冻"的选择权;银行应在统一窗口配备足够人员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对于银行工作人员向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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