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28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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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宝安
法院对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律师伪造
法院判决侵吞当事人赔偿款一案作出一
审判决。
被告人范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该院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O04年7月,被害人范某香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后向宝安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范某香聘请
被告人范某为代理律师参加诉讼,并授予其进行调解并领取赔偿款等权限。2006年5月15日,经
法官主持调解,
被告人范某与范某香丈夫罗某林作为范某香的共同委托
代理人与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范某香28万元,并由事故责任方承担5894元诉讼费用。该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范某代范某香签收了该调解书。同年6月22日,范某香再次委托范某担任其
执行阶段的
代理人,授权其代为领取赔偿款等。范某持范某香的身份证于中行湖南省邵阳隆回支行开设一个帐号,户名为范某香。同年7月底,事故赔偿款及诉讼费用共285894元全部到范某香账户。
被告人范某却编造理由告诉被害人范某香调解不成功,需等待
法院判决,并交给罗某林一份伪造的盖有宝安
法院公章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经鉴定,该判决书系伪造,公章为假公章。根据该"判决书",范某香获赔偿款156369.31元,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6243元,合计162612.31元,比调解书确定的285894元少123281.69元。罗某林到
法院了解情况,得知该判决书不存在,设法从范某处取得伪造的判决书原件,随后报案。去年4月
被告人范某被抓获。案发后,范某委托家属将被害人范某香应得的赔偿款和
法院退还的诉讼费共计285894元支付给范某香,并支付3万元人民币以弥补范某香的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范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宝安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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