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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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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龙岗法院判决一宗重大交通肇事案件
2008/03/28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779次   
关键词:

近日,龙岗法院对一重大交通肇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平无证驾车上路致四人死亡,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0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平无证驾驶一部未经安全技术检验且超载一人的小型客车,沿龙岗区坪山街道大工业区竹东路西行至与兰景北路交汇的十字路口时,右侧车身与右方道路沿兰景北路从北往南通过此路口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等三人当场死亡、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半个月后死亡、张某平等四人轻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平为逃避法律责任,当场弃车逃逸。同日晚间,被告人张某平被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平承担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发生导致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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