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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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田
法院利用征信系统执结一起案件,一被
执行人在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贷款遭拒,迫于压力遂主动履行完判决确定的所有义务。
去年10月27日,该院依法对铜陵有色金属深圳公司(以下简称铜陵公司)诉深圳华新电缆电线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判令华新公司向铜陵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共计140万元。判决生效后,华新公司一直拒绝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铜陵公司遂向该院申请强制
执行。在
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冻结、扣划了华新公司80万元的银行存款,但仍不足偿付判决确定的债务。之后,该院多次与被
执行人进行沟通,要求其履行剩余债务,但被
执行人一直消极抵触,拒绝履行。该院遂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
法院民事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将被
执行人相关信息披露在深圳信用网上,金融机构也将该被
执行人信息纳入银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今年3月,被
执行人到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显示其仍有债务未偿付、信用记录欠佳为由拒绝向其提供贷款。此时,被
执行人才意识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性,于是主动履行了剩余债务,并请求
法院变更其在深圳信用网及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不良信息记录。该院依照有关规定变更了被
执行人在信用网中的相关信息。
(据福田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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