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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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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宝安法院四项措施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难
2008/05/07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6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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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法院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既能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帮教。但由于深圳的未成年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外来人口,法院或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上,或因其经济困难不愿意出庭等方面的原因,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率极低。约为15%左右。针对这一现象,日前,宝安法院少年审判庭采取四项措施促使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取得了明显效果。 该院通过"三穷尽一加强",采取各种方法,调动各种力量,提高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出庭率。一是穷尽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联络方式的查询。通过仔细查阅卷宗,到羁押机构询问未成年被告人及要求指定辩护人询问被告人等多种方法,努力获取法定代理人的详细联络方式。二是穷尽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出庭的通知方法和途径。对通过查阅卷宗发现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的,以电话方式告知其基本案情、开庭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并强调其到庭的必要性,确定法律文书寄送地址并按规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对只有联系地址没有联系电话的,则将相关法律文书迳行邮寄至详细地址;对有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则明确要求其辩护人协助通知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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