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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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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深圳福田法院适用限制出境措施执结两宗案件
2008/05/07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5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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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田法院通过对两公司的外籍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出境措施,成功执结两宗"骨头案"。 2007年7月,福田法院受理了全某兰申请执行某某食品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欠薪案。依照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及其他赔偿金人民币29953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该院在向银行、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果,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依法决定中止执行。后该院了解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泳为韩国人,经常往来于深港两地,遂决定对该案恢复执行,并依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今年2月1日,吴某泳在罗湖口岸出境时被边境工作人员告知因其尚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而不能出境。之后,吴主动联系该院,要求履行判决义务。该案成功执结。 2007年5月,该院受理了孟某申请执行某某集团(深圳)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5万余元。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宋某益(新加坡籍)对法院执行工作一直不合作,拒绝履行判决义务。考虑到宋某益已年届70高龄,不适合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LvShiJuJi.aspx?id=58" target="_blank">强制措施,该院遂决定对其适用限制出境措施。今年3月,宋某益两次试图从皇岗口岸离境均被边境工作人员阻止,终于认识到法律尊严不可侵犯,遂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据福田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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