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7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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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田
法院通过对两公司的外籍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出境措施,成功执结两宗"骨头案"。
2007年7月,福田
法院受理了全某兰申请
执行某某食品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欠薪案。依照判决,被
执行人应向申请
执行人支付工资及其他赔偿金人民币29953元,但被
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该院在向银行、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
执行人财产未果,申请
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
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依法决定中止
执行。后该院了解到,被
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泳为韩国人,经常往来于深港两地,遂决定对该案恢复
执行,并依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
法院民事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被
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今年2月1日,吴某泳在罗湖口岸出境时被边境工作人员告知因其尚未履行
法院生效判决义务而不能出境。之后,吴主动联系该院,要求履行判决义务。该案成功执结。
2007年5月,该院受理了孟某申请
执行某某集团(深圳)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执行标的5万余元。被
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宋某益(新加坡籍)对
法院执行工作一直不合作,拒绝履行判决义务。考虑到宋某益已年届70高龄,不适合采取
拘留等
强制措施"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LvShiJuJi.aspx?id=58" target="_blank">
强制措施,该院遂决定对其适用限制出境措施。今年3月,宋某益两次试图从皇岗口岸离境均被边境工作人员阻止,终于认识到法律尊严不可侵犯,遂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据福田
法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