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15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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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方便当事人领取诉讼文书,提高民事
审判效率,日前,深圳中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规定了国内和涉外及涉港澳台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并首创了传真、电子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
《意见》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围绕送达地址确认这条主线,进一步明确了地址确认的方式和效力。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以
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确认,但对于地址确认书的时间效力等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意见》规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在一、
二审期间均有效;
法院应当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
法院、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应当按照人民
法院指定的格式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或者代收人提供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应当提供当事人本人的地址。提供当事人本人地址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诉讼
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的地址。《意见》还规定了将诉讼文书送至确认地址时的签收人的范围、送达人员如实填写邮件详情单的义务、邮政网络查询妥投等情况。二是突出了方便当事人领取民事诉讼文书的原则。《意见》规定,受送达人为自然人,其配偶、成年家属携带结婚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并出示结婚证、户口簿和身份证明原件,到人民
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可以准许其领取;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到人民
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加盖受送达人公章的,可以准许其领取;经受送达人、诉讼
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同意,送达人员可以通过传真、电话、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裁判文书、决定书等诉讼文书除外。这些规定拓宽了送达的方式方法,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提高了
审判效率。三是突出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契约性。《意见》强化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契约性。一方面,《意见》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看作是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作出的一种承诺,即承诺该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当事人要对自己的承诺负责。基于这种契约性,当事人不得无故变更自己送达地址而不告知人民
法院,否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地址确认书的效力,规定当事人在一、
二审诉讼期间变更诉讼
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
法院,当事人未将变更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告知人民
法院的,按原送达地址送达,对防范、惩戒恶意逃避诉讼的当事人、提高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效率有着重大作用。四是规定了新类型的送达方式。《意见》首次系统规定了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为确保送达的有效性,《意见》对上述送方式作出不同程度的限制:对于传真送达,要求收件人须将签收后的送达回证回传;对于电话告知方式送达,要求送达人员应当声明送达时间和送达文书的类别,并应当录音存证;对于短信送达,必须通过人民
法院的短信信息平台发送,必须由回复短信或者其他证据证实其已收到,发送的短信内容和回复确认的短信应一并打印附卷;对于电子邮件送达,则要求必须有回复,同时送达人员还应当将发送的邮件和回复打印、签名后附卷。
(据中院民一庭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