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15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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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盐田
法院审结了盐田区首起因贩卖境外报纸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该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温某光等六名
被告人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
有期徒刑,并处以人民币1000-15000不等的
罚金。
被告人温某光及其妻黄某英、帮工温某安违反国家规定,自2006年开始非法从深圳市沙头角中英街将香港报纸《苹果日报》、《东方日报》、《太阳报》偷运出关,然后以约人民币0.9元/份的差价贩卖给市内多个报摊、报亭,累计贩卖境外报纸13076份。
被告人黄某华及其丈夫钟某某、帮工叶某某以同样的方式累计贩卖香港报纸《苹果日报》、《东方日报》共10000余份。经深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苹果日报》、《东方日报》、《太阳报》等三种报纸在内地均系非法出版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出版物的"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其中"批发"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被告人温某光等六人系向报摊、报亭的经营者批发非法出版物,其行为属于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发行"活动,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六
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之后,六
被告人均服判。
(据盐田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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