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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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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龙岗法院对一宗偷越国(边)境案件作出判决
2008/05/22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6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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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龙岗法院对一宗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华、周某生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去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华在南澳水产码头一小店内,一男子(另案处理)以付其100元作为报酬要求张某华从大鹏东方酒店门口接林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回南澳,并安排该三人住进渔会招待所。该男子并要求被告人张某华19日乘坐周某生的快艇将林某某、马某某、杨某某送至香港,并答应事成后给付200元作为报酬。18日晚,张某华将运送他人去香港一事告知周某生,周某生表示同意。10月19日5时许,张某华将林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带至双拥码头并坐上周某生驾驶的"粤汕城37557号"快艇往香港水域驶去。途经深圳南澳火烧排对开海域时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华和周某生运送他人偷渡香港,其行为均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过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龙岗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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