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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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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宝安法院坚持六个原则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008/07/03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552次   
关键词:

今年以来,宝安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已达10785件,比去年同期增长507.26%。面对劳动争议案件迅猛增长的状况,该院适时调整工作部署,提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六项原则,取得较好效果。 一是领导负责制原则。分管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高度重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直接安排,直接指导,直接督办。对重大、复杂案件直接协助、参与处理。对各业务庭出现处理不力情形的,部门领导要承担直接责任。目前,该院暂未结案的3382件劳动争议案件,均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二是真情关怀原则。该院要求法官及工作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做到在感情上贴近劳务工,自觉通过便捷化的诉讼流程和人性化的司法服务关爱劳务工,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对劳务工的关怀。三是坚持能调则调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全程调解制度,创新调解方法,穷尽一切办法和手段,全力化解劳资纠纷。特别是对群体性劳资纠纷或可能引起群体事件的劳资纠纷,千方百计调解结案。该院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不能低于25%,1-6月份劳动争议案件实际调解率79.68%,同比提高了53.86%。四是发挥合力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该院充分发挥大调解格局作用,拓展审判职能,密切与劳动仲裁委、街道办、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联系,努力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劳资纠纷。如发生在光明新区备受社会关注的公明某木器制品厂1320名员工与厂方的大型劳资纠纷案,就是在公明法庭联合街道办等部门、单位共同努力下,最后以调解方式妥善解决的。五是讲究方法原则。面对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案情复杂的形势,该院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运用各种策略和技巧,提高处理案件的实战技能,加强经验的总结与交流,探索高效处理劳资纠纷案件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如公明法庭提前介入群体性劳资纠纷,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对劳务工提出过高请求数额的案件,慎用诉讼保全措施,维护争议双方利益;西乡法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加强与劳动仲裁委的联络,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有效调处案件;沙井法庭对一些案件特别是工伤、拖欠加班工资等类型案件,运用先予执行措施促进调解结案。六是全力保障原则。该院强调要以审判执行工作为中心,全力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加强一线人员力量配备,强化后勤保障。目前该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已增至32名,法官助理增至58名,为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截止6月份,该院已审结劳动争议案件7403件,同比增长575.46%,结案标的金额8259.838万元,同比增长421.46%。其中,调解(含撤诉)结案5899件,同比增长1984.45%。                (据宝安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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