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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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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从登记查封到实际查扣,执行方式的重大创新
2008/07/03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5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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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中院执行局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就协助扣留被查封车辆共同制定了《关于协助扣留被查封机动车辆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针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在深圳市全市范围内实施全面电子布控,一经发现该类车辆上路行驶,立即查扣。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的查封绝大部分限于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的书面登记查封,就是仅能限制被执行人车辆的所有权转移和抵押登记。在这种查封模式下,难于实际处分被查封财产。因此,导致执行过程中发生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手段将车辆隐匿、转移或低价售与不明真相的第三人引起更为复杂的纠纷等情况,更有甚者驾驶着已被法院查封车辆从容不迫转移财产、招摇过市对抗执行,甚至跟踪法官、暴力抗法。这种状况引起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针对上述情况,4月上旬至6月上旬,由市中院与市公安局双方的分管院、局领导牵头,召集相关工作所涉局、处、所和中心负责人召开多次联席会议,认真贯彻政法委[2005]52号文件关于构建执行威慑机制、联合各职能部门综合治理执行难的文件精神,深入研究、积极协调,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应当充分运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赋予的各项权能破解执行难,落实《深圳市公安局贯彻<决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发挥协助义务机关职能作用,惩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经由深圳中院执行局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具体磋商,共同出台了《细则》。 根据《细则》规定,深圳法院执行部门在市公安局车管部门登记查封车辆时只需在《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要求协助扣留被查封车辆,交警局即通过将被查封车辆信息输入电脑自动识别系统,由覆盖全市各主要交通要道关口的先进电子布控措施并配合各类日常执法措施对被查封车辆实施扣留。此联动机制是在原协助执行模式基础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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