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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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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龙岗法院对一起开设赌场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08/07/25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5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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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龙岗法院对一宗涉案人数15人、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的开设赌场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等15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一审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开设赌场罪"以来,该院审理的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宗开设赌场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7年1月起至2008年2月,犯罪嫌疑人"阿东"(姓名不详,在逃)在龙岗区龙岗街道一居民楼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百家乐"的方式吸引他人前往*赌*博*。该赌场有赌桌、筹码、扑克等赌具,并安排数十名工作人员每天24小时为赌客服务。赌场规定赌客每次最少押100元,赌场则按照赌客每次押庄赢钱金额5%的比例"抽水"。被告人郑某、陈某轩、张某光等15人受雇于"阿东"在赌场工作,负责财务记帐、赌场营运、兑换筹码、收发牌、"望风"看场和守门等工作,每月领取12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工资。2008年2月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272731元、港币16000元,筹码面值共计427879元。据现场缴获的"抽水"记帐单统计,从2007年11月29日至2008年2月1日,该赌场"抽水"盈利金额共计67838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筹码,设定*赌*博*方式,接受赌客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龙岗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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