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5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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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龙岗
法院对一宗涉案人数15人、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的开设赌场犯罪案件进行一
审判决。
被告人郑某等15名
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
一审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
有期徒刑,并各处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2006年《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开设赌场罪"以来,该院审理的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宗开设赌场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7年1月起至2008年2月,
犯罪嫌疑人"阿东"(姓名不详,在逃)在龙岗区龙岗街道一居民楼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百家乐"的方式吸引他人前往*赌*博*。该赌场有赌桌、筹码、扑克等赌具,并安排数十名工作人员每天24小时为赌客服务。赌场规定赌客每次最少押100元,赌场则按照赌客每次押庄赢钱金额5%的比例"抽水"。
被告人郑某、陈某轩、张某光等15人受雇于"阿东"在赌场工作,负责财务记帐、赌场营运、兑换筹码、收发牌、"望风"看场和守门等工作,每月领取12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工资。2008年2月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272731元、港币16000元,筹码面值共计427879元。据现场缴获的"抽水"记帐单统计,从2007年11月29日至2008年2月1日,该赌场"抽水"盈利金额共计67838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
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筹码,设定*赌*博*方式,接受赌客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各人在
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龙岗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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