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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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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福田法院依法拘留一严重妨碍法庭秩序当事人
2008/07/25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9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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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田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清诉被告赵某、某玲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赵某在被告某玲陈述答辩意见时,拿起随身物品殴打后者头部,严重破坏了法庭秩序,被该院决定司法拘留15天。 原告赵某清为被告赵某的母亲,两被告原为夫妻关系,于2008年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各自债务各自偿还。原告诉称,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第三人赵某某借款25万元,由原告提供担保。2007年7月,第三人委托原告向被告催还借款。后因第三人急需资金周转,原告替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共计16.2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其垫付的还款。被告赵某承认借款一事,但被告某玲不承认有借款事宜,称该债务为原告和赵某、第三人串通虚构的。 两被告因之前的离婚诉讼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对抗情绪严重。在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赵某多次打断被告某玲讲话,均被审判人员制止。后来被告在某玲陈述答辩意见时,被告赵某突然起身拿起手上物品殴打被告某玲头部,某玲当场大声哭泣,致使庭审无法进行。审判人员及法警立即制止了被告赵某的行为,但被告赵某仍继续用言语*侮*辱*某玲。审判人员遂责令赵某退出法庭。庭后,被告赵某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悔意,拒不认错。鉴于被告赵某的行为严重破坏法庭秩序,并且态度恶劣,该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据福田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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